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5年产业服务体系专项 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来源:本站日期:2015-06-17浏览:8610
一、支持领域
支持在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和生命健康产业领域通过整合共性技术研发、技术交易、科技信息、检验检测、人才培养、专利和标准制订等现有平台资源,打通各类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深府[2011]123号)。
(二)《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24号)。
(三)《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
(四)《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
(五)《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六)《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4〕33号)。
(七)《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号)。
(八)《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8号)。
(九)《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21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根据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和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事前)。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联盟等民非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成立时间满一年。
(二)申请人应具备提供产业服务体系组建和运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施和资金等主要条件保障,具有整合深圳优质资源,提升深圳相关产业系统化服务水平等服务手段和子平台整合能力。
(三)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四)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申请人,到期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本扶持计划资助。
(五)申请人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可选择提供取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06月15日至2015年06月26日17:30时截止。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06月16日至2015年07月03日17:30截止(工作日)。
3.咨询电话:82107324,82108715。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申请指南——申请人提交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上报市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管理合同——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和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产业服务体系专项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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