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为提高互联网实体产业园(含专业楼宇)或虚拟产业园等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对投资开展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金融、物流、专业服务等)等项目建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审批方式:贷款贴息。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园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体产业园须位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须由深圳市法人企业注册并运营;
2、产业园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其中:实体产业园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上注册的网商数量不少于3000家;
3、实体产业园符合深圳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土地使用政策,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
4、实体产业园80%以上(含80%)的办公场地已经出租,且有60%以上的入驻企业是从事互联网服务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虚拟产业园可以为网商提供至少5项公共服务;
5、有专业的产业园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须取得园区所在区的区政府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可以是产业园物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产业园管理运营机构,但必须是所申请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请单位注册地在深圳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提升园区管理水平、提升园区配套服务能力的价值;
2、项目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强。
3、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四)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为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请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已发生贷款事项的,提供贷款合同(应包括贷款内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计进、还款计划等);尚未发生贷款事项的,在2015年10月31日前提交。
(四)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五)其它需提交材料:
1、所在区政府互联网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原件
2、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告(注:填报数据应与报送给市统计局的数据一致);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部门提供的申请单位2014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实体园区提供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虚拟园区提供运营网站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实体园区提供入驻企业名册(包括:企业名称、ICP或ISP编号、企业所属的互联网服务类型、企业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编号等)(原件,加盖公章);
虚拟产业园提供现有注册商家数量的承若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必要时可被要求提供其他说明材料;
7、实体产业园提供管理制度、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园区投资概算(原件,加盖公章);虚拟产业园提供至少5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办理流程图。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按表格要求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联 系 人:陈跃群 毛琪丽 电话:82107984 82107117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科创委、财政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科创委、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及提交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我委办理时限,自办理时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十五、其它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三)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项目申请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请,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有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欢迎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