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7 号)中第22条“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支持”政策。现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报工作,具体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指南》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请指南》,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6月28日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