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根据《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府〔2011〕123号)和《深圳市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24号),我委决定组织深圳市新材料产业2015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计划类别
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电子信息材料
重点支持平板显示材料、半导体照明材料、微电子材料、光电子材料及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等。
(二)新能源材料
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超级电容器关键材料、高能储氢电池材料、燃料电池材料、太阳能光伏和光热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等。
(三)生物材料
重点支持药物控制释放材料、组织工程材料、生物活性材料、诊断和治疗材料、可降解和吸收生物材料、人造血液等。
(四)新型功能材料及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
重点支持高性能膜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特种玻璃、高性能功能陶瓷、高端金属材料、新型防腐涂料等。
(五)其他
重点支持超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
三、资助数量及金额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贷款贴息。
(三)资助金额: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为项目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型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项目符合深圳市新材料产业规划和本通知重点支持领域要求。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贷款贴息扶持方式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包括项目征集、材料合规性初审、银行审贷、市政府审定等环节。项目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和银行推荐两种渠道,两种来源的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分别如下。
(一)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
1、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初审;
2、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项目推介会,由申报单位进行公司情况简介和项目内容讲解,技术专家和银行代表听取汇报,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评价;
3、银行对项目单位进行贷款审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计划、还款计划,在合同中注明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所申报的项目,贷款时间为2至3年);
4、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审核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
(二)银行推荐项目
1、银行根据申报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6个月内已完成贷款审核、已发放贷款或拟发放贷款的项目,项目单位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贷款合同;
2、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3、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行进审核,出具项目审核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
六、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46/。
(三)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在线申报系统完成项目申报后,应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附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表和附件(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一式8份),含有原件的请在封面标明“原件”字样,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
七、申报受理说明
(一)受理时间
在线申报:2015年4月3日9:00至2015年4月29日17:00;
书面受理:2015年4月7日9:00至2015年4月30日17:00。
(二)受理部门及咨询方式
受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
咨询电话:82108264,82107426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及要求;
2、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
3、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注: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市、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咨询电话:0755-82105842、82105843)。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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